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四六一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