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0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10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1035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顯嚴梁忠樞 、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簡易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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