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中壢育幼院法定代理人 王松壽 相對人即債務人辛○○○
丁○○甲○○乙○○丙○○戊○○庚○○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宋鴻武 」之記載,應更正為「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