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600號原告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號一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江東 原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得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因被告甲○○就原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列為審定第H00000000號商標評定案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8月31日裁定命在該商標評定案之行政爭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商標評定案件之行政爭訟業已終結,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異議審定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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