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7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12,811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8,527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惟因上訴人已於94年8月9日收受判決(依送達證書記載,乃將判決付與其同居人即其妹婿施明燦,此與起訴狀之送達相同),其遲至同年9月6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故上訴人縱使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仍不合法,本院依法仍應駁回其上訴。繳納裁判費與否,請上訴人自行斟酌,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