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85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00,000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未據原告繳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