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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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84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原本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775、3058、3356、347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常業詐欺罪嫌重大,且利用網際網路詐騙被害人達16人,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94年7月1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自94年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