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民國94年8月23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肆拾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