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告台南縣六甲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才印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被告甲○○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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