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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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甲○○庚○○戊○○被告乙○○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