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6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胤丞 發支付
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3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00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