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4號聲請人 郭朝榮 相對人 郭宇翔郭恆華郭瓊瑤 之繼承人相對人 郭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①郭恆華即郭瓊瑤與相對人②郭玉如於民國①82年5月7日②82年5月27日向原抵押權人陳玉雲借款新臺幣(下同)①400,000元②7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①82年8月7日②82年8月27日,並以第三人郭恆華即郭瓊瑤與相對人郭玉如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郭恆華即郭瓊瑤與相對人郭玉如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100,000元。今抵押權人業已變更為郭朝榮,聲請人郭朝榮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且第三人郭恆華即郭瓊瑤於105年2月10日死亡,其不動產所有權並未辦理繼承移轉,依法相對人郭宇翔既未辦理拋棄繼承,自應承受被繼承人郭恆華即郭瓊瑤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郭恆華即郭瓊瑤之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分案室查詢表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54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531│9.46│117分之24││001├───┴────┴────┴──┴────┴─────┤││所有權人:郭瓊瑤,權利範圍:117分之8│││所有權人:郭玉如,權利範圍:117分之16│├──┼───┬────┬────┬──┬────┬─────┤││臺南市○○○區○○○○段│536│221.31│117分之24││002├───┴────┴────┴──┴────┴─────┤││所有權人:郭瓊瑤,權利範圍:117分之8│││所有權人:郭玉如,權利範圍:117分之16│├──┼───┬────┬────┬──┬────┬─────┤││臺南市○○○區○○○○段│537│460.55│117分之24││003├───┴────┴────┴──┴────┴─────┤││所有權人:郭瓊瑤,權利範圍:117分之8│││所有權人:郭玉如,權利範圍:117分之16│├──┼───┬────┬────┬──┬────┬─────┤││臺南市○○○區○○○○段│601│573.58│117分之24││004├───┴────┴────┴──┴────┴─────┤││所有權人:郭瓊瑤,權利範圍:117分之8│││所有權人:郭玉如,權利範圍:117分之16│└──┴───────────────────────────┘┌────────────────────────────────────────┐│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98│臺南市大內區│臺南市大│2層樓房│52│52│10│平│加強│3.│平│全部││││石城里33之1│內區石仔│加強磚造│.3│.3│4.│方│磚造│56│方│││││號│瀨段537││4│4│68│公│││公││││││地號│││││尺│││尺││├──┴─┴──────┴────┴────┴─┴─┴─┴─┴──┴─┴─┴───┤│所有權人:郭瓊瑤,權利範圍:3分之1││所有權人:郭玉如,權利範圍:3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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