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 蔡美香 聲請人 謝方凱 相對人 陳明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明來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聲請人蔡美香、謝方凱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2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明來於民國107年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3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5月27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借據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30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1紙為證,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89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80│112.80│18分之1│├──┼───┼────┼────┼───┼────┼────┤│002│臺南市○○○區○○○段│583│61.85│全部│├──┼───┼────┼────┼───┼────┼────┤│003│臺南市○○○區○○○段│47-2│6528.00│12分之1│├──┼───┼────┼────┼───┼────┼────┤│004│臺南市○○○區○○○段│50-3│1668.00│12分之1│├──┼───┼────┼────┼───┼────┼────┤│005│臺南市○○○區○○○段│50-6│1752.00│12分之1│├──┼───┼────┼────┼───┼────┼────┤│006│臺南市○○○區○○○段│50-9│87.00│12分之1│├──┼───┼────┼────┼───┼────┼────┤│007│臺南市○○○區○○○段│50-10│14.00│12分之1│├──┼───┼────┼────┼───┼────┼────┤│008│臺南市○○○區○○○段│50-13│400.00│12分之1│├──┼───┼────┼────┼───┼────┼────┤│009│臺南市○○○區○○○段│172-2│2246.00│12分之1│├──┼───┼────┼────┼───┼────┼────┤│010│臺南市○○○區○○○段│173│2192.00│12分之1│├──┼───┼────┼────┼───┼────┼────┤│011│臺南市○○○區○○○段│173-1│13637.00│12分之1│├──┼───┼────┼────┼───┼────┼────┤│012│臺南市○○○區○○○段│174│693.00│36分之1│├──┼───┼────┼────┼───┼────┼────┤│013│臺南市○○○區○○○段│174-1│951.00│36分之1│├──┼───┼────┼────┼───┼────┼────┤│014│臺南市○○○區○○○段│174-2│1115.00│36分之1│├──┼───┼────┼────┼───┼────┼────┤│015│臺南市○○○區○○○段│174-3│525.00│12分之1│├──┼───┼────┼────┼───┼────┼────┤│016│臺南市○○○區○○○段│174-4│771.00│36分之1│├──┼───┼────┼────┼───┼────┼────┤│017│臺南市○○○區○○○段│174-7│690.00│36分之1│├──┼───┼────┼────┼───┼────┼────┤│018│臺南市○○○區○○○段│178│539.00│36分之1│├──┼───┼────┼────┼───┼────┼────┤│019│臺南市○○○區○○○段│178-1│9.00│36分之1│├──┼───┼────┼────┼───┼────┼────┤│020│臺南市○○○區○○○段│179│657.00│36分之1│├──┼───┼────┼────┼───┼────┼────┤│021│臺南市○○○區○○○段│179-1│501.00│36分之1│├──┼───┼────┼────┼───┼────┼────┤│022│臺南市○○○區○○○段│179-2│309.00│36分之1│├──┼───┼────┼────┼───┼────┼────┤│023│臺南市○○○區○○○段│179-3│30.00│36分之1│├──┼───┼────┼────┼───┼────┼────┤│024│臺南市○○○區○○○段│179-4│19.00│36分之1│├──┼───┼────┼────┼───┼────┼────┤│025│臺南市○○○區○○○段│179-5│43.00│36分之1│├──┼───┼────┼────┼───┼────┼────┤│026│臺南市○○○區○○○段│179-6│138.00│36分之1│├──┼───┼────┼────┼───┼────┼────┤│027│臺南市○○○區○○○段│181-1│620.00│12分之1│├──┼───┼────┼────┼───┼────┼────┤│028│臺南市○○○區○○○段│181-4│69.00│12分之1│├──┼───┼────┼────┼───┼────┼────┤│029│臺南市○○○區○○○段│182│175.00│12分之1│├──┼───┼────┼────┼───┼────┼────┤│030│臺南市○○○區○○○段│195-13│6702.00│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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