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旭聖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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