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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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О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劉添福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劉添福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強盜罪,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