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調字第514號
聲請人萬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仁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京泓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999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視同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