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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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168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理人 陳裕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尤莉培 間請求償還補償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者及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尤莉培於民國110年11月7日出境,有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在卷足憑,是本件關於尤莉培之通知書,應於外國為送達。準此,本院依首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及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