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394號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告 張益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394號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告 張益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