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原告甲○○被告丙○○
戊○○乙○○即林國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法官劉為丕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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