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法官林坤志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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