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碧仲選任辯護人汪玉蓮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八年七月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惟於八十八年七月九日釋放,嗣被告甲○○另案被羈押,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接押,合併八十八年七月九日該日、及自接押日起迄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將滿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