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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