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甲○○○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
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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