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甲○○○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
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