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潮小字第三ОО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仟叁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
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