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61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   告  林尚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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