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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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25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純宗 即安立達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以下同)434,616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74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