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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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9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
最新戶籍謄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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