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小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道
訴訟代理人 王淑虹
被 告 甲○○
九巷六弄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
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