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小字第5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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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楊瑞麟
被   告 甲○○ 原住台中縣
          O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壹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三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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