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小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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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卓正隆
被 告 甲○○ 原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玖拾元,其中新臺幣捌萬貳
仟肆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張國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