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小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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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王栢涵
被 告 甲○○ 原住台中縣
四樓之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