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20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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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葉清味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20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9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簡鳳儀
  通 譯 王嘉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肆拾叁元,被告甲○
○、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均自民
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壹仟肆佰元,其中新台幣伍佰陸拾元由被告
甲○○、乙○○連帶負擔,餘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簡鳳儀
           法 官林逸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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