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九一號
上訴人高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叁萬貳仟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 陸萬 陸仟 肆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陳明俐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