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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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九一號
上訴人高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叁萬貳仟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 陸萬 陸仟 肆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