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沙簡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15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又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陸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八行中
「 明彥 復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乙語,應更正補充
記載為「明彥乃另行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故意」外,其
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
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