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林瑞珠 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300,
000元,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3年4月
30日,並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均
登記在案。嗣上開抵押物於民國93年6月8日經移轉登記與相
對人。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
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各一件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甲○○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
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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