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310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當事人欄關於「 林世川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