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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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湯秋容受刑人邱義雄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秋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湯秋容因受刑人邱義雄犯傷害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湯秋容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01353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受刑人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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