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1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欣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156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欣樺於民國101年9月6收受本案判決後,於10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1年10月2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將上開裁定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上訴人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3樓之9之住所,因不獲會晤其本人,而於101年10月26日,將該裁定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社區管理委員會守衛 鍾富強 簽收,業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該裁定、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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