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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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豐榮 債務人 林上智
林麗雯 張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上智於民國98年7月9日邀同張玉鳳、林麗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1.5%計付,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103年7月9日止分60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142,194元及至100年12月9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未為給付,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