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3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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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1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33號原告 陳志超 被告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魏念銘 (主任)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瑞益
彭貴昊
參加人 楊免
吳任鎮 吳澤宏 周文璜 周文金 李初雄 李楊泉 陳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免、吳任鎮、吳澤宏、周文璜、周文金、李初雄、李楊泉及陳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其於臺北縣蘆洲鄉○○○○○○段515地號土地重測後(現為新北市○○區○○段○○○○號),持重測前土地標示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0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向被告申請共有物分割複丈,被告卻未依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其因而不同意於地籍調查表上簽名或蓋章,詎竟遭被告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5條規定駁回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惟新北市政府逾三個月未作成訴願決定,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上開土地係由原告與楊免、吳任鎮、吳澤宏、周文璜、周文金、李初雄、李楊泉及陳蜜等人共有,故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原告以外前述土地共有人之權利及法律上之利益,爰依首揭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楊免、吳任鎮、吳澤宏、周文璜、周文金、李初雄、李楊泉及陳蜜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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