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九四號
聲請人金協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登報之內容票據類型為支票,然本件公示催告裁定所載之票據類型為本票。是以申報權利之期間即無從起算,即原告之聲請不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0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銀行大里分行台銀大里分行 王淵 │0000000│貳拾捌萬捌仟元│九十二年一月十日│││││源│││││├─┼─────────┼─────────┼────────┼────────┼───────────┼──┤│2│台灣銀行大里分行│台銀大里分行王淵│0000000│貳拾肆萬伍仟元│九十二年一月十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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