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八號
原告基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送達代收人丙○○住被告榮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鄉○○○路○○號一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鄉○○○路○○號一樓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