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除字第二一○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有價證券於原告與申報權利人乙○○間有關票據權利之裁判確定前,不因之無效。
餘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即附表編號一、三所示),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另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有價證券(支票號碼CG0000000,面額新台幣四十三萬一千一百五十元),業據乙○○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申報權利,此有申報權利狀附於上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五號民事聲請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自應於除權判決為保留權利之諭知,此部分爰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原告得抗告~B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五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彰化商業銀行 潭子分 │ 李園會 │CG一三四0一二│貳萬柒仟玖佰壹拾│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行││一│元│││├─┼─────────┼─────────┼────────┼────────┼───────────┼──┤│2│彰化商業銀行潭子分│ 常春藤 國中│CG一三四四九九│肆拾叁萬壹仟壹佰│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0│伍拾元│││├─┼─────────┼─────────┼────────┼────────┼───────────┼──┤│3│彰化商業銀行潭子分│常春藤國中│CG一三四四九八│貳萬零貳佰貳拾陸│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行││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