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丙○○
乙○○
送達代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及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均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