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除字第二○九四號
聲請人金協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三○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云云。
二、按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二條所明定。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有價證券其票據類型,登報所載為「支票」,然與公示催告裁定所載之票據類型為「本票」不符。是以自無從計算權利申報之期間,依上所述,即未符合宣告證券無效之規定,是自應予以駁回本件聲請,待為正確之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並符含申報權利之期間後,再為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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