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1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