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13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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