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債權人 張秀姿 債務人 林美宏 即 林瑞麟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美妃 即林瑞麟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美君 即林瑞麟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勝庸 即林瑞麟之繼承人
一、⑴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瑞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⑵債權人之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關於利息部分,經核雙方開立一張本票(票號:NO078593號),為定日付付款之票據,於到期日不獲付款行使追索權時,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規定,應自到期日計息,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