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1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宏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4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宏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含包裝袋壹個)、編號二(含外包裝袋壹個)、編號三(含外包裝袋壹個)、編號四(含外包裝袋壹個)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物(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簡宏吉明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無故持有;同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亦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5年3月8日晚間11時許,在臺中市○○路與臺灣大道交岔路口附近,以新臺幣18,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北 百貨」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愷他命1包,並收受「小北百貨」贈與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各含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之咖啡膠囊共
4包,而自斯時起未經許可無故持有上開毒品。嗣於105年
3月10日凌晨1時15分許,為警因另案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號12樓之3其租屋處執行搜索,經在場之簡宏吉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簡宏吉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前開毒品,查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宏吉坦承不諱,且有本院105年度聲搜字第584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意搜索證明書各1份、現場暨扣押物照片共8張等在卷可稽,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扣案為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白色晶體,鑑定結果確含愷他命之成分(詳如附表編號一備註欄所示);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咖啡膠囊3包,鑑定結果確含如附表編號二、三、四備註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咖啡膠囊1包,鑑定結果確含如附表編號五備註欄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3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50300325號、105年4月1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5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50300327號檢驗書各1份附卷可佐。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參、論罪科刑:按4-甲氧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溴甲基乙基卡西酮及氯甲基卡西酮則均係同條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而被告向「小北百貨」購買、收受而持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其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合計已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以一持有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
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數量非少,惡化社會治安;惟慮及其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而其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自述家境勉以維持之經濟狀況、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沒收部分:
㈠查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後,關於沒收之事項已非屬從刑,自無修正前需從屬於主刑項下諭知之理,故就本案相關之沒收,爰獨立於主文之他項下另行諭知,先予敘明。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非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
㈡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
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884號、99年度臺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揆諸上開說明,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應依
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物,既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第二級毒品之不法評價猶重於第三級毒品,且均呈褐色粉末狀致無從與分離,應將該物整體視為不法評價較高之第二級毒品,依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上 開愷 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咖啡膠囊之外包裝袋4個,與其內之毒品均難以完全析離,俱視為一體,應分別依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與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㈣至同時為警扣案之分裝袋5包及Iphone行動電話1隻(含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尚無證據顯示與被告前開持有毒品之犯行相關,且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備註│├──┼────────┼───────────────┤│一│愷他命1包│⒈外觀為白色晶體。││││⒉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⒊驗前淨重45.6688公克,純度約││││90%,純質淨重41.1019公克。││││⒋驗餘淨重45.6459公克。│├──┼────────┼───────────────┤│二│咖啡膠囊1包│⒈外觀為已開封UCC炭燒咖啡(內││││含褐色粉末)。││││⒉鑑定結果檢出下列微量第三級毒││││品成分:││││①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②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③4-甲基乙基卡西酮。││││④4-甲基甲基卡西酮。││││⑤溴甲基乙基卡西酮。││││⒊驗前淨重7.6436公克。││││⒋驗餘淨重4.6497公克。│├──┼────────┼───────────────┤│三│咖啡膠囊1包│⒈外觀為麥斯威爾特濃三合一咖啡││││(內含褐色粉末)。││││⒉鑑定結果檢出下列微量第三級毒││││品成分:││││①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②4-甲基甲基卡西酮。││││③愷他命成分。││││⒊驗前淨重14.0920公克。││││⒋驗餘淨重11.0957公克。│├──┼────────┼───────────────┤│四│咖啡膠囊1包│⒈外觀標示麥斯威爾拿鐵三合一咖││││啡(內含褐色粉末)。││││⒉鑑定結果檢出下列微量微量第三││││級毒品成分:││││①氯甲基卡西酮。││││②溴甲基卡西酮。││││③愷他命。││││⒊驗前淨重8.4139公克。││││⒋驗餘淨重5.4031公克。│├──┼────────┼───────────────┤│五│咖啡膠囊1包│⒈外觀標示麥斯威爾拿鐵三合一咖││││啡(內含褐色粉末)。││││⒉鑑定結果檢出下列成分:││││①微量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②微量第三級毒品成分:││││⑴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⑵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⑶氯甲基卡西酮。││││⑷愷他命。││││⒊驗前淨重8.3387公克。││││⒋驗餘淨重4.977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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