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91MG0000000671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七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端輝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而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以裁定予以駁回確定。上訴人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後,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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